各級黨委、政府一致認為,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采取的一項重大改革舉措和制度安排。《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首 次以黨內法規形式明確督察制度框架、程序規范、權限責任等,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強化督察權威,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的堅定意志和堅強決心。各級黨委、政府將認真學習、準確把握《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規定》的主要內容,堅決扛牢政治責任,把中央環保督察各項要求落到實處。一是完善整改機制。地方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對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負總責,以機構改革為契機,已有12個市在生態環境局內部成立了專門的環保督察整改科室,明確專人負責,協調整改工作。二是持續抓好整改。繼續緊盯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省委省政府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及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環境問題,全面排查,深挖根源,舉一反三,跟蹤督辦,確保全面整改、徹底整改,堅決避免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虛假整改。三是強化責任落實。進一步明確黨委、政府和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職責,采取簽訂責任書、分片包干、量化考核等方式,夯實各地各部門“黨政同責、一崗雙責”“三管三必須”責任,做到明責、盡責、追責,凝聚合力,真抓實干,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