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江蘇省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監督暫行辦法》的通知各市、縣(市、區)生態環境局、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將《江蘇省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監督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12月13日
江蘇省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監督暫行辦法
第 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于“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的部署要求,加快環保信用體系建設,加大生態環境領域監管力度,促進第三方服務市場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江蘇省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修訂)》(蘇環規〔2019〕 3號)等法律、規定,結合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從業信用信息歸集、分類、公開與應用,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在江蘇省內從事生態環境咨詢、檢測、工程等業務,提供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檢測監測、鑒定評估、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和環境監測設施運營維護、環境污染治理、調查規劃等服務,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生態環境專業服務機構。第三方服務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從事上述服務工作的項目責任人員。信用監督,是指將第三方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從業信用信息向社會公開,供社會監督和應用的生態環境行業管理手段。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從業信用信息,是指第三方機構及從業人員在從事上述服務工作中遵守生態環境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技術標準、業務規范,并履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和合同約定的情況。 (三)生態環境及污染源鑒定評估的咨詢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員;(四)生態環境風險評估及應急預案編制的咨詢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員; (五)生態環境保護調查研究的咨詢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員; (六)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治理方案的咨詢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員;(九)生態環境及污染源的檢測監測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員; (十)生態環境監測設施建設、運營的承擔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員; (十二)污染治理設施設計、建設、運營的承擔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員;(十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及損害鑒定的承擔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員;(十四)其它從事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的機構和項目責任人員。 第五條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統一指導全省生態環境第三方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監督工作,建設全省統一的生態環境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指導各地征集第三方機構及從業人員的從業信息、購買服務方評價信息等相關信息,歸集政府部門監管信息,并以此為基礎完成信用監督具體工作。設區的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第三方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監督工作,并納入本部門年度主要工作目標考核范圍。第六條納入信用監督范圍的第三方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應作出信用承諾,簽署信用承諾書。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從業人員變更的,應重新作出信用承諾并簽署信用承諾書。第七條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的信用信息實行“誰產生、誰歸集、誰負責”的原則,由第三方機構歸集本機構的基本信息,并在項目完成后3個月內,歸集該項目的購買服務方基本信息、項目信息、項目責任人信息等;由購買服務方針對購買的服務項目,對第三方機構及從業人員作出評價,并歸集評價信息。第三方機構基本信息包括機構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等。購買服務方基本信息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購買服務方負責人、聯系方式等。項目信息包括項目類別、項目名稱等。項目責任人信息包括姓名、聯系方式等。評價信息包括購買服務方對項目服務的評級、評語等。 第八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第三方機構及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并將監管信息作為第三方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由產生信息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記錄、管理,自信息產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歸集至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監管信息包括法律文書、行政公文、行政決定文書等記錄的通報批評、警告、處罰或表彰獎勵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第三方機構應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時效性負責,對填報信息不實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報批評,并作為失信記錄歸集進入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務平臺。第十條公眾可通過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查詢第三方機構及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可實名舉報項目信息不真實等問題,由購買服務方所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監管機制,定期公布項目業績突出、客戶滿意度高或受到表彰獎勵的第三方機構及從業人員,并在政府采購、財政性資金扶持、金融信貸、評先評優等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及時公布有違法違規等失信記錄的第三方機構及從業人員,在政府采購、生態環境專項資金補助、評先評優等方面予以限 制。第十二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信用信息共享給信用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開展聯合獎懲的相關職能部門,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市場監管信息平臺,獎懲措施由具體實行單位確定。對于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第三方機構及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納入“黑名單”管理。附件:1. 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信用承諾書
附件1
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信用承諾書
為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努力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本人自愿承諾:本人是本機構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工作第 一責任人,對本機構從業行為直接負責,我和本機構均要嚴格遵守生態環境保護 法律法規,堅持守法誠信從業經營,自覺履行以下生態環境保護 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接受江蘇省生態環境信用監督制度的管理:一、嚴格遵守生態環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技術標準、業務規范,自覺接受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二、保證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生態環境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提供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三、自愿在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及時填報、更新并公開本機構和從業人員基本信息、從業信息。四、自覺接受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輿 論的監督,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責任。五、本機構發生生態環境方面違法違規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外,本機構及本人自愿接受信用懲戒和約束,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本承諾書向社會公開。特此承諾,敬請社會各界予以監督。 承諾機構:(蓋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年 月 日
附件2
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從業人員信用承諾書
為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努力營造誠實守信的社會環境,本人自愿承諾:本人是本機構生態環境第三方服務的全職從業人員,對本人參與的從業行為直接負責,我要嚴格遵守生態環境保護 法律法規,堅持守法誠信從業經營,自覺履行以下生態環境保護 法律義務和社會責任,接受江蘇省生態環境信用監督制度的管理:一、嚴格遵守生態環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技術標準、業務規范,自覺接受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二、保證向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生態環境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提供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三、自愿委托本機構在第三方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及時填報、更新并公開本人基本信息和從業信息。四、自覺接受政府、行業組織、社會公眾、新聞輿 論的監督,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社會責任。五、本人發生生態環境方面違法違規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 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接受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處罰外,本人自愿接受信用懲戒和約束,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本承諾書向社會公開。特此承諾,敬請社會各界予以監督。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19年12月13日印發